(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明虎,霍邱县岔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