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秀英、殷建成、殷伟申请执行钟树昌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殷建成,殷伟,钟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殷建成。申请执行人殷伟。被执行人钟树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刘秀英、殷建成、殷伟申请执行钟树昌生命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树昌与案外人龙秀玉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西三环路一段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