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杨华江与周树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江,周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江。被执行人周树勤。杨华江依据本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树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共计7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雪弗兰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川ZM99**)予以查封,但暂未找到该车。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眉东执字第5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