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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田文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文双,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1998年3月9日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4月15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文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田文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趁陈某某不备,用左手从陈某某左侧外衣兜内盗走黑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缴获,已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田文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田文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趁陈某某不备,用左手从陈某某左侧外衣兜内盗走黑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当场缴获,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0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田文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扒窃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左外兜内黑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在逃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5日13时40分许,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逛街,有一名警察告诉她东西被偷了,她回头看见有两名警察抓住了一个男人,她一摸左侧外衣兜里的手机不见了,才知道手机被偷了。3、扣押单、返还单、赃物照片:扣押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4、赃物价格鉴定书: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5、被告人田文双的供述:2014年10月5日13时,他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准备偷点钱花,他一直在寻找扒窃目标,后来发现一个学生模样的女生,上衣左外兜里放着一部手机,他快步走到她身后,用左手从那个女孩的外兜里把手机偷出来,转身离开现场走出几步后,被警察抓住了。6、田文双的前科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7、田文双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田文双因盗窃、抢劫多次被劳动教养、判刑,且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田文双认罪、悔罪,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文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成河审 判 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