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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黎与钟琼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钟琼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张黎。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琼燕。本院在审理张黎与钟琼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张黎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婕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