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黎与钟琼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钟琼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张黎。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琼燕。本院在审理张黎与钟琼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张黎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婕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