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丁国与王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丁国,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3-1号申请人:吴丁国。委托代理人:滕姣玉。被申请人:王婷(曾用名王亭)。申请人吴丁国以201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王婷(曾用名王亭)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申请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婷(曾用名王亭)名下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保全额度为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丁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婷(曾用名王亭)名下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