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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桓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桓台县王茂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桓台县王茂建材厂,吕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02)桓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桓台县王茂建材厂。被执行人:吕允静。山东省桓台县王茂建材厂与吕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2)桓经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允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桓台县王茂建材厂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2)桓经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