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金惠等与被告秦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田金惠,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王国荣,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王逸月,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张秀翠,女,192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王国荣、王逸月、张秀翠委托代理人田金惠,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秦红军(又名秦民),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弘均,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智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惠、王国荣、王逸月、张秀翠因与被告秦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惠、王国荣、王逸月、张秀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惠、王国荣、王逸月、张秀翠撤回对被告秦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金惠、王国荣、王逸月、张秀翠承担。审 判 长 冯传庚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