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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承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承武;纪倩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587号 申请执行人:孙承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纪倩平,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倩平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 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