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彭云芳、李四章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云芳,李四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59-1号被执行人彭云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住郴州市。被执行人李四章,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郴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彭云芳、李四章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晴蓉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