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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蔡文德,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江晓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