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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一辆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温泉小区桥上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XX之妻张小香患脑梗塞并偏瘫,需被告人护理、照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孔新宽、羊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笔录、三门闸街道六里庄村委出具的被告人之妻张某某患病情况证明、被告人之妻张某某的病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海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左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