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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潘彩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94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德西路22号。法定代理人:谢延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彩胜。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潘彩胜经营的车牌号为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因被执行人潘彩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广西世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于2014年12月26日拍卖成交。因该车已执行完毕,本院应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以办理过户交付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炜明审 判 员  尹振中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广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