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龙,刘爱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周金龙,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包头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刘爱平,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无业,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利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龙,被告刘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龙诉称:2011年六月,原告向王瑞购买了一辆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蒙KY61**,车价是430000元,全部由原告支付车款。由于原告户籍在包头,按照鄂尔多斯市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政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以被告名义办理了车辆及运营等所有手续,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均属原告,与被告无关。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签署协议,在协议中确认了车辆的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有权为其所有。原告周金龙提供《买卖车辆协议书》,《协议书》二份证明其主张。被告刘爱平质证认可。被告刘爱平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周金龙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爱平认可二份协议。故原告周金龙提供证据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周金龙、被告刘爱平的陈述,经审理查明:2011年六月,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共同向王瑞购买了一辆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蒙KY61**,车价是430000元。另查明: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于2012年2月10日签署协议,在协议中确认了车辆的所有权为原告周金龙所有。车款全部由原告周金龙支付,原告周金龙以被告刘爱平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以被告刘爱平名义办理了车辆及运营等所有手续,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均属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中买卖车辆的事实清楚,且原告周金龙与被告刘爱平无争议,车辆权属存在产权过户问题,原告周金龙以户籍在包头,按照鄂尔多斯市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政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如果买卖车辆合法有关部门应当办理产权变更,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属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金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