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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民福与谭永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福,谭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民福。被执行人谭永成。申请执行人刘民福与被执行人谭永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清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永成妻子曹红霞(身份证号码××)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鲁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永成妻子曹红霞(身份证号码××)名下车牌号码为鲁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谭永成妻子曹红霞负责保管但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谭永成妻子曹红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