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廖开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廖开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廖开喜,1971年11月21日,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老店村梅店组062号;徐正琴,1974年10月12日,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老店村梅店组062号;李强,1968年9月10日,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南街××组252号;陈中明,1969年9月23日,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彭台村小圩组041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被告廖开喜、徐正琴、李强、陈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霖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廖开喜、徐正琴、李强、陈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诉称:。廖开喜、徐正琴、李强、陈中明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上述具有金钱给付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904368890010001)案件受理费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负担元、被告廖开喜、徐正琴、李强、陈中明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庆源孙庆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