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翟光仁与王官琴、习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光仁,王官琴,习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翟光仁,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被申请人:王官琴,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习君,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人光仁与被申请人王官琴、习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官琴名下的粤CXXX**号小客车一辆,查封、扣押金额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并由第三人周文进以其名下银行存款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官琴名下的粤CXXX**号小客车一辆,查封、扣押金额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茵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