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位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位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37年6月18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位某某,女,汉族,1933年11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住商水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理人武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汉族。原告许某某、位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位某某、被告许某某、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四被告的父母亲。在2013年5月25日经,村委会调解达成最后一次协议:1、父亲许某某由被告许某某赡养,母亲位某某由被告许某某赡养,并负责埋葬及生病的一切治疗费用。2、两位老人必须在一起居住生活,轮流居住,每个儿子家居住一年,如一方生病,需分开居��时,必须由主治医生证明方可分开居住。3、被告许联合、许怀合必须在每年农历六月十五前向二位老人支付生活费1000元/人。现被告许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将两年生活费支付,被告许某某至今未支付。2014年5月26日按协议原告许某某、位点某某应轮流到被告许某某家住,但许某某拒不履行协议,不尽赡养义务,由此产生纠纷。经巴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现被告许某某不许原告许某某踏进家门,其它生活起居一概不管。两原告现在年迈多病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现除许某某外,其他三个子女都自愿履行义务,因与许某某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每年按时支付原告二人赡养费4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二人所有医药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均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有:1、巴村镇胡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年迈多病,生活困难,是低保户。2、村支书郭某某、村主任胡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许某某欠二位原告生活费2000元。3、由村调解委员会关于原告、被告间赡养一事的情况说明。证明原、被告间曾经村调委会及村干部调解的有关情况。4、被告许某某、许某某间关于赡养的协议。证明二人就父母的赡养协议。经质证,被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代理人武某某、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均表示没有异议。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一、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现都已成家立业。二、2013年5月25日经,村委会调解达成最后一次协议:1、父亲许某某由被告许某某赡养,母亲位某某由被告许某某赡养,并负责埋葬及生病的一切治疗费用。2、两位老人必须在一起居住生活,轮流居住,每个儿子��居住一年,如一方生病,需分开居住时,必须由主治医生证明方可分开居住。3、被告许某某、许某某必须在每年农历六月十五前向二位老人支付生活费1000元。三、村干部出具说明一份。证明被告许某某欠二原告的赡养费2000元的事实。四、被告许某某、许某某二人就父母的赡养事宜达成过协议:1、许某某、许某某兄弟二人,每人每年交给父母1000元,作为父母的生活费用(时间6月15日)。2、父母生活住房二人一替一年管住房(时间每年5月26日交接)。3、父亲有病时有许某某付账,母亲有病时有许某某付账。4、一旦父母一方患大病,应有赡养者接回自己家中看病、护理。五、二原告现在共有3.5亩地。由被告许某某、许某某每人种1.75亩。六、二原告现在自己立灶做饭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本案二原告年岁已高,又没有其它经济收入来源,四被��为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二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作为子女对老人均有赡养的义务,所以对原告提交的几份协议中的内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按时支付原告二人赡养费4000元,应由四个子女每人每年承担1000元。二原告平时的住房问题,由于被告许某某、许某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协议,应还按照被告许某某、许某某所签订的协议及村调委会组织调解的协议执行:二人一替一年管住房(时间每年5月26日交接)。且二原告年迈多病,应在一起居住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的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不予处理。对于二原告现有3.5亩责任田,被告许某某、许某某各种1.75亩,由于二原告平时的住房问题是由被告许某某、许某某负责,所以二原告的责任田还继续由被告许某某、许某某耕种。关于被告许某某所欠二原告的2000元,应及时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的6月15日前每人支付原告许某某、位某某赡养费1000元。2、原告许某某、位某某平时的住房问题,由被告许某某、许某某每人轮流负责一年(于每年的5月26日交接),二原告须在一起居住。3、原告许改某某、位某某现有3.5亩责任田,由被告许某某、许某某各种1.75亩。4、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所欠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民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