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民委员会诉河南好宜家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民委员会,河南好宜家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宏岩,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好宜家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庆凡,男,1971年6月28日生,系河南好宜家铝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好宜家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42元减半收取4071元由原告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人民陪审员 孙新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