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丛新刚与丛培欣、周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新刚,丛培欣,周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7号原告丛新刚,农民。被告丛培欣,农民。被告周小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新刚诉被告丛培欣、周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新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丛新刚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