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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丛新刚与丛培欣、周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新刚,丛培欣,周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7号原告丛新刚,农民。被告丛培欣,农民。被告周小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新刚诉被告丛培欣、周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新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丛新刚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