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兵与王光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7日,农民,住江油市三合镇龙桥村*组。法定代理人XX友,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6日,住江油市三合镇龙桥村*组。上诉人吴兵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51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兵称:绵阳市中心医院外科主任王军伪造吴兵入院记录,捏造吴兵患有精神病病史并捏造是吴兵用菜刀砍断自己左手的事实,请求判令王军赔偿起诉人伤残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兵与王光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绵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其中查明起诉人与王光才的纠纷发生于1997年,王光才用修理电器的改刀柄击打了起诉人的头部,而起诉人患有精神病与被改刀柄击打头部无因果关系。2003年8月,起诉人精神病复发,用菜刀将自己左手砍断导致终生残疾。起诉人起诉请求王光才应对其患精神病和砍断��手导致残疾进行赔偿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未得到支持。其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以(2009)川民申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起诉人的再审申请。现上诉人吴兵认为绵阳市中心医院外科主任王军伪造吴兵入院记录等,该事实也于其在诉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绵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吴兵无证据其伤残与绵阳市中心医院有关,且绵阳市中心医院根据其伤情对其实施手术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对上诉人吴兵起诉绵阳市中心医院外科主任王军伪造入院记录一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吴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利军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梓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