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德坤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德坤经贸有限公司,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德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朝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罗惠平,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星河奥运绿洲综合商业楼12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德坤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卓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