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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拜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慧玲诉孙喜山、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玲,孙喜山,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拜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张慧玲,女,汉族,197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被告孙喜山,男,汉族,1969年出生,私营业主,现下落不明。被告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法定代表人孙喜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新勇,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玲诉被告孙喜山、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玲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玲申请撤回对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玲撤回对被告拜城县京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罗永怀审 判 员  贾晓珍人民陪审员  王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