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迁市卫生局与被申请人宿迁市秦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卫生局,宿迁市秦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063号申请人宿迁市卫生局,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260号。法定代表人葛志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被申请人宿迁市秦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潘郑生。申请人宿迁市卫生局(下称市卫生局)以被申请人宿迁市秦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局所作的宿卫公罚字(2014)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卫生局于2015年1月4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卫生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卫生局撤回对宿卫公罚字(2014)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