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汤林魁与长沙明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林魁,长沙明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179号原告汤林魁。委托代理人卢伟峰,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明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综合农场洪西分场88号。法定代表人高明春,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第三人长沙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韦成龙,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福泉,男。委托代理人蒋云贵,男。原告汤林魁与被告长沙明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深公司)、第三人长沙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林魁与被告明深公司庭外和解,并达成了如下协议:“1、被告明深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为原告汤林魁缴纳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的社会保险费及该期间的滞纳金;2、被告明深公司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汤林魁经济补偿5016元;3、双方关于原告汤林魁在被告明深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所有争议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再无争议。”达成上述协议后,原告汤林魁自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双方书面协议撤诉后不再履行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开劳仲案字第[10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汤林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林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林魁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