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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天树与毛洪、黄祖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树,毛洪,黄祖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85号原告:何天树,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董家埂乡陈家沟村1组6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805278877。被告:毛洪,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三岔街2号附10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812092418。被告:黄祖武,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壮溪乡柿子湾村7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507237073。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树诉被告毛洪、黄祖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天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赤兵人民陪审员  刘承鑫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