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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周鹏翔申请执行曾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翔,曾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周鹏翔,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曾延美,女,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周鹏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曾延美给付原告周鹏翔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延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