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活蛟与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活蛟,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457号申请执行人袁活蛟。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在申请执行人袁活蛟与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492.39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