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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曾庆洋与顾庆、王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洋,顾庆,王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洋。被执行人顾庆。被执行人王苏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庆、王苏云2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杭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