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内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裴养鸡厂环保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聂新伟,男,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斐养鸡场。负责人:杨斐,男,该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对杨斐养鸡场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内环罚字(2014)第1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内环罚(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查明杨斐养鸡场向板桥河支流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2014年6月25日对杨斐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在2011年9月8日作出内环罚(2011)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违法行为已予以处罚。本院认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内环罚(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