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都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罗某某、何某某、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显德,罗相春,何军池,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尹显德,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庆林,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相春,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何军池,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6966380-X。法定代表人罗相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汇壬,男,羌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显德与被告罗相春、被告何军池、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显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罗相春、被告何军池、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显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显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尹显德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