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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诗平,吴飞,汪,陈功,陈正超,程丽菊,郭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692-2号申请执行人:吴诗平。申请执行人:吴飞。申请执行人:汪。被执行人:陈功。被执行人:陈正超。被执行人:程丽菊。被执行人:郭子刚。吴诗平等与陈正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正超、程丽菊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老街商品城5幢206室(产权证号:东房0078**)或郭子刚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产权证号:肥东:05272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692-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吴诗平,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民新村吴甲衡组。申请执行人:吴飞,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功,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老街43好。被执行人:陈正超,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丽菊,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子刚,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郭湾组。吴诗平等与陈正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正超、程丽菊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老街商品城5幢206室(产权证号:东房0078**)或郭子刚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产权证号:肥东:05272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崔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