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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商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与邵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邵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585号原告: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向伟,经理。被告:邵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对欠款情况已进行结算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枣庄市利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