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化理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化理,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12403.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5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贵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