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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国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国武,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宁,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国灿,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武,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新胜街17号附3号2-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号。法定代表人高立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国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国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5130号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申请人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虽登记注册地在本院辖区,但其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5130号,且已经一年以上,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为证,足以证明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国凯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