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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景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0117-9。法定代理人:王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宋景兰,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