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洪范与青岛市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青岛东大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洪范,青岛市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青岛东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洪范。委托代理人:李康宁,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吕胜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相敏,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吕胜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相敏,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洪范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青岛东大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洪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