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北荣与被执行人邓宗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北荣,邓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行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北荣,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宗健,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宗健在银行存款7015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