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执恢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执恢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汉族,***年***月生,住***。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被执行人:马小灿,***,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执行人:彭旺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阶段,因五位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的92套房产[预售许可证号:惠阳房预许字(2010)第054号、惠阳房预许字(2011)第041号],具体为:1、惠阳房预许字(2010)第054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一区916、917、1005、1006、1021、1301、1321、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610。2、惠阳房预许字(2011)第041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B-101、B-102、B-103、B-104、B-105、B-106、B-107、B-108、B-109、B-110、B-111、B-112、B-113、B-114、B-115、B-116、B-117、B-118、B-119、B-120、B-121、B-122、B-123、B-124、B-125、B-126、B-128、B-129、B-130、B-131、B-132、B-133、B-134、B-135、B-136;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101、102、103、104、105、106、107、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301、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作买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的处分。本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期限届满,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晓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