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阳与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阳,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徐阳,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枝荣,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5950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