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艾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男,1995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翻译人热则古丽·阿卜杜热伊木,广州市第六中学教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及其翻译人热则古丽·阿卜杜热伊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于2014年8月31日16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民生银行对出路边,趁被害人孔某甲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手提袋内的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25元)。二、同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与青柳大街交界处,趁被害人何某甲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挎包内的COACH牌女装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800元),内有人民币500元、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力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对指控的第一宗盗窃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没有实施指控的第二宗盗窃。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中国民生银行对出路边,趁被害人孔某乙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手提袋内的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实施该宗盗窃的作案经过。3、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4)2304号关于1部IPHONE516G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4、被害人孔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16时10分左右,其将小汽车停放于海珠区宝岗大道中消防队旁边“周记”的停车场后,将手机放在其的手提袋内,之后沿宝岗大道人行道往江南西路方向行走,行至江南西路民生银行对出的斑马线红绿灯处准备过马路时,其发现手提袋的拉链被拉开了,原本放在里面的手机不见了,于是其返回其的小汽车那里找,但没有找到,所以其就报警了。其被盗一部黑色的苹果5手机,内存16G,于2013年2月份以人民币4300元购买。后来其在江南中派出所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男子尾随其,偷走其手提袋内的手机。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就是案发时盗窃其手机的男子。5、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16时17分许,其巡查监控视频时发现在海珠区宝岗大道民生银行对出路面有一名身穿一套灰色衣服的男子紧贴一名穿一件蓝黑色衣服、背一黑色挂包的男子身后,并有从穿蓝黑色衣服男子的挂包里盗窃财物后放进其左边裤袋的动作。该男子与2014年9月2日被抓获的男子所穿衣服完全一样。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就是2014年8月31日16时许在海珠区宝岗大道民生银行对出路面盗窃一名男子财物的人。6、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对该宗犯罪事实亦供认在案。二、2014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与青柳大街交界处,趁被害人何某乙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挎包内的COACH牌女装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800元),内有人民币500元、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侦查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及涉案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乙的事实。2、缴获的赃物照片,被害人何某乙、证人周某分别予以了签认。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派出所监控视频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伙同一名同案人实施该宗盗窃的作案经过。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9月2日18时35分28秒,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和一名穿黑色上衣、头戴一顶帽子的男子走路出现在宝岗大道消防队旁的人行道;18时35分41秒,两人出现在宝岗大道中国民生银行门前,沿宝岗大道由南往北行走;18时36分14秒,两人走到江南西路中油南方大厦门前,两人紧挨身体、相互搀扶沿江南西路由西往东行走,边走边交谈,后两人进入旁边小巷无监控的案发现场区域;约4分钟后,在18时40分08秒,两人跑步先后出现在江南西路中油南方大厦后面的小巷,并跑向宝岗大道方向,其中被告人买买提·艾力跑在前面,与其一起的黑衣男子跑在其后面5米处,并见到证人黄某紧跟后面追赶两人。4、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4)2339号关于1个COACH牌玫瑰红外漆皮里内饰为帆布钱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钱包价值人民币800元。5、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左右,其从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出来走到江南西路由东往西向宝岗大道行走,走到宝岗大道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回家,到了约19时许,有民警打电话问其是否不见了钱包,其检查发现其的挂包被人拉开,包内的一个钱包不见了,于是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其被盗一个玫红色的有COACH标志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其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30分许,其在海珠区宝岗大道广百新一城购物后,步行至江南西路新泰乐酒楼门前路段时发现挂包里的手机不见了,回头发现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穿灰色短袖,另一名穿黑色短袖,那两名男子看了其一眼就向西走,在青葵大街与江南西路交界的路口处,其见到那两名男子有将手伸入一名女士的挂包内拿出东西的动作,其就怀疑他们是在偷东西,当时那名女士不知道这个情况。之后那两名男子就往宝岗大道方向走,其觉得那两名男子可能是偷其手机的嫌疑人,就追过去抓住那名穿灰色短袖男子的右边袖子,并喊“你偷了我手机,还给我”。当时其见到穿灰色短袖男子有用左手将东西放入左边裤袋内的动作,具体什么东西不知道,然后那名男子就用力甩开其,之后那两名男子就沿着南方石油大厦后面的小巷跑,后转入宝岗大道其就见不到了,并见到有两名男子帮其追,后来其追过去见到帮其追的男子在七天酒店旁抓到那名穿灰色短袖的男子,后来有路人帮其报警,但在那名男子身上没有发现其的手机。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就是当时在海珠区江南西路与青葵大街交界处涉嫌盗窃的男子之一。7、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许,其从海珠区江南西路南方石油大厦干完活出来,看到一名女子边跑边拉住一名穿灰色短袖男子的衣服,并喊叫说有人抢东西,后来被拉住衣服的男子就摆脱掉了,当时有一名穿着黑色短袖的男子也在旁边,后来他们往海珠区消防队方向跑,于是其就追过去。当其追到露丝玛丽后面的涌边时,那名穿黑色短袖的男子翻过涌边铁围栏跑掉了,另外那名穿灰色短袖的男子刚刚准备翻过铁围栏逃跑时就被其抓住了,抓住后其见是一名新疆男子,后又来了一名保安协助其,后有民警到场处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就是当时其在海珠区江南西路露丝玛丽后面涌边抓获的男子。8、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43分左右,其跟着警察开车巡逻时接到指挥中心通传称有群众在江南西路消防队旁的涌边抓获了一名扒窃的嫌疑人,于是他们赶到现场,发现有几名群众围住一名貌似新疆籍的男子,并指认该男子有扒窃的行为。其和警察将该男子控制后对他进行身体检查,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后他们在周边查找,在距离抓获嫌疑人的地点约30米处,发现地上有一个红色钱包及一台三星手机,后来他们把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就是当时其协助民警抓获的涉嫌扒窃的男子。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左右,其在巡查监控视频时发现在海珠区江南西路中国石油大厦后面的小巷有两名男子一前一后在跑,后面有一名女子在追赶,其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就通传街面警力前往处置。19时许,民警将其中一名男子带回派出所,其一看见该男子,就发现他就是2014年8月31日16时许发生在海珠区宝岗大道民生银行对出路面的一宗盗窃案的嫌疑人,就将情况向办案民警反映,并将案发时的视频资料调出来查看对比。10、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日18时多,其在江南西路露丝玛丽餐厅南面的涌边被一名中年男子拦住,不久有民警到场,因怀疑其有扒窃行为而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里,民警向其展示了一个钱包及钱包内的物品,还有一台三星手机,该手机是其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买买提·艾力辩称其没有实施指控的第二宗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缴获的赃物照片,结合证人黄某、邓某、周某、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伙同一名同案人实施了指控的第二宗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对指控的第一宗盗窃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买买提·艾力退赔被害人孔柱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梁敏慈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庆波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