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东城营业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丽娟,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俊艳,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王葆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权,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47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