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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英与被告李国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