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金文与付军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文,付军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文,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付军号,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刘金文与被执行人付军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033.81元,执行费19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军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夏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代理审判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宁 波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