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卢焕佳与陈锦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焕佳,陈锦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4号原告:卢焕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锦鸿,男,****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焕佳与被告陈锦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焕佳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焕佳以“现协商同意赔偿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焕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焕佳负担。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巫建英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