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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馆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巧顺与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顺,王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馆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王巧顺,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成,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巧顺与被执行人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玉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成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玉成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的存款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