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渝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邬春敏、刘芸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邬春敏;刘芸芸;江西俊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林;万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邬春敏,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芸芸,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俊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堆山管理处茶山新城。法定代表人刘芸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玉林,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新余市拘留所干部,住新余市。被执行人万志平,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春敏与被执行人刘芸芸、万志平、刘玉林、江西俊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芸芸、万志平、刘玉林、江西俊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芸芸、万志平、刘玉林、江西俊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1.576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建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简永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