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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十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凡敬与卢兆礼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敬,卢兆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孟凡敬,居民。被告:卢兆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兆礼的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