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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冯殿清与朱耀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殿清,朱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冯殿清。被执行人朱耀章。本院在执行冯殿清与朱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