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冯殿清与朱耀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殿清,朱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冯殿清。被执行人朱耀章。本院在执行冯殿清与朱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