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卢柏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卢柏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王伟漪。委托代理人:韩炳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柏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被告卢柏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柏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柏才的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卢柏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撤诉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微信公众号“”